鉴于
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性所可能带来的多重不良后果,我们在此对其进行详细列举分析。
首要且基本的原则是,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签署前所处之状况
恢复原状,换句话说,若是
股权已经由受让方取得,则应当将其归还给出让方,反之亦然;同时,对于此前交易中出让方向受让方收取的任何款项,也应如数退还。
其次,倘若由于协议的无效性而给某一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对此负有过失责任的一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例如,若出让方在明知股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故意隐瞒实情,从而导致协议无效,那么他就应对受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
赔偿。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的调整。
在此之前,由于
股权转让而产生的
纳税义务,都需要根据协议无效之后的实际情况重新加以确定。
最后,如果在协议无效期间内,股权又被再次转让给了善意的第三方,那么这无疑会使问题变得更加错综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以确定最终的权利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