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状况之下,若合约明文规定
仲裁为争议调和技巧,那将会是强制性的需要首先经过
仲裁程序。
这一法则在法学理论中被称作"仲裁协议的权威性"。
仲裁协议拥有较法院更具优先权的
管辖权,但是,当某一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并未声明存在仲裁协议,而该人民法院在接受之后,另一方向初次开庭前交付仲裁协议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受理
诉讼请求。
然而,如若仲裁协议无效,例如,所约定的仲裁事项逾越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畴,或者没有明确的仲裁机构等,这种反常现象将不会收到这一规定的限制,此时可直接向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
总的来说,只要合同有规定且具备有效力的仲裁协议,就应该按照合约的要求首先考虑通过仲裁的途径处理争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