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动物致人伤害之情形,应严格遵循无
过错责任原则。
即倘若饲养的动物导致了他人的人身或
财产损失,那么该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方自身的
故意行为或是重大过失所引发的,则可以考虑不予承担或适当减轻相关责任。
此外,如若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未能为动物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那么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那些被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一旦造成他
人损害,其饲养者或管理者将无法逃避侵权责任,并且没有任何免责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被遗弃或
逃逸的动物,在它们遗弃或逃逸期间给他人带来的损害,仍然需要由原来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来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当动物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受害方既可以向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提出
赔偿要求,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
在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完毕之后,他们还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