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人身损害赔偿事例,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调整为现在的三年,该时效应从受害者本人确切了解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及其
责任主体之日开始计算。
例如,如某位公民在一起
交通事故中不幸受伤,那么在他明晰地意识到该事实、明确地知晓所受损伤程度以及追究何人为相应
民事责任之日起,三年内均享有向司法机关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的权利。
然而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若从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经过二十年以上的时间,人
民法院原则上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延长诉讼时效。
在此前述的三年期限内,若发生诸如向
责任人提出履行问题、责任人同意主动履行责任等引致
诉讼时效中断之事件时,诉讼时效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总的来说,三年时效期为
当事人主张自身权益给予了充足的时间筹备,但仍需勤勉运用此权利以确保自身合法效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