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试用期间,雇佣单位解聘
劳动者所需承担之
赔偿责任问题,具体解答须依据实际情况逐个剖析。
假使雇佣单位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实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能达到其所设定的录用标准,从而决定予以解聘,那么通常情况下,雇佣单位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然而,雇佣单位必须具备明确的录用标准,并且拥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确实未满足这些标准。
反之,倘若雇佣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或者解聘理由存在法律瑕疵,例如因为劳动者处于孕期、
病假期等法定
医疗期内而决定予以解聘,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雇佣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则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进行衡量,若服务期限不足六个月,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