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仅依靠银行资金流动记录(简称“流水”),而无任何其它直接
证据来构成确凿充分的证据链条,往往无法单独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
开设赌场罪。
关于此类
犯罪的确证,必须基于全方位的证据材料整合分析,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结果、以及
物证等各种类型的证据。
诚然,流水可以视为一条重要的线索或
间接证据,但是,单凭此项证据并无法达到定罪的标准。
然而,若某项流水金额庞大,发生频率极高且显得极为异常,再结合其他相关因素,如
犯罪嫌疑人的自白陈述、
同案犯的指控等,便有可能进一步加深对涉嫌开设赌场者的嫌疑程度,进而推动侦查机构进行更为深入的
调查取证工作。
简而言之,单纯依靠流水这一项证据,往往是不够用来证实
当事人涉及开设赌场
违法的重大指控,但它却能为后续的调查提供有力的线索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