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
同居关系通常被定义为男女双方未经法律规定的
结婚登记程序,而选择以夫妻身份形式共同生活的行为。
对于该关系的认定,一般会着重考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双方
当事人是否持续且稳定地共居在一处;
其次,双方是否在外部社会环境下,公然宣称为夫妇并接受众人的认可;
最后,双方是否表达出共同生活的意愿,并且事实上已经开始了这种生活方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也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情形是指双方均未曾缔结过婚姻关系的
同居,这个阶段的同居关系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涉及到
财产分配以及
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公正裁决。
另一种情形则是指已婚人士与第三人进行同居,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道德规范的,同时也是
违法的,在涉及到
离婚诉讼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之间在法律赋予的
权利和义务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