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通常应于两个月内将事例移送至法院进行
审查起诉。
然而,如若事例情况较为复杂或
期限届满时无法完成
诉讼程序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时间。
若是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事例, 或是牵涉到大型
犯罪组织、
流窜作案以及犯罪涉及范围广泛且
证据搜集困难等严重情况下,由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度延长两个月的期限。
对于可能被
判刑期超过十年的
犯罪嫌疑人,如需按照上述延长规定继续延长其
侦查期限,在延长期限已足,但仍然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的,必须经过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能再次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