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
法规,
劳动者在
医疗期结束后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医疗补助费用。
针对劳动者患病或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无法胜任原有岗位工作,甚至亦无法适应用人单位为其另作调派之工作的情况下,若此种情形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范畴,除按照法定程序需支付
经济赔偿金之外,用人单位还须额外
出资不低于六个
月工资数额的医疗补助费。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及绝症的劳动者,其所获医疗补助费的增额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总额的50%,而患有绝症者则更应提高至医疗补助费的100%。
至于经济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内部服务年数,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
基本工资作为标准进行支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