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形之下,关于父母所支付房屋首付款项的属性之认定将显得颇为繁复。
倘若在父母进行
出资之时已明确声明此笔款项系
赠予其夫妇二人者,则该首付款项可被视为夫妇双方的
公共财产。
反之,假设父母在出资之际,明言只打算将这笔款项赠与其自生的子女并且手中握有相关
证据予以补强,例如事先签订的书面协议等等,那么首付款项便有可能被看作是子女一方的私人财富。
至于夫妇二人共同
偿还贷款的部分,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否则通常会被视作夫妇双方的公共财产。
在面临
离婚并需要分割房产的情况下,法院将会全面权衡
购房资金的来源、夫妇二人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长度以及夫妇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从而确定每一方所占有的份额。
然而,具体的
分配比例与方式,则必须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来加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