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业务领域,对于
借款期限内未收取相应利息是否构成
违法行为这一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境进行具体考量与判断。
首先,当贷款双方在签署
借款合同时已明确协议支付相应利息,然而
借款人却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此时确实可以被认为是一种违反契约精神的
违约行为。
虽然这并不能视为严格意义上的违法行为,但是作为贷款方,他们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如果借款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并未对利息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或者已明确约定不收取任何利息,那么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未回收利息的行为便无法称之为
违法。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
法规条款,若借款合同中并未对支付利息事宜做出清晰界定,则原则上将视作无息处理。
对于合同约定不明晰之处,双方无法达成
补充协议的情形下,应依据借款地或
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诸多因素综合判定利息的计算方式;若是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则通常被视为无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