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纠纷诉讼程序中开庭日期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硬性规定。
通常而言,自法院
立案受理之日起至被告收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止,这一期间内法院会在五天之内完成此项工作,随后在收件人被告收到并作出答辩反应的十五日之内,亦即除法定期限外,被告还有额外的十五天时间提交
答辩状。
在收到答辩状之后,法院会在五天之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此后,法院会依据其事例的繁重程度以及事例量等因素进行排期,从而选定合适的
开庭时间,通常为1到3个月不等。
然而,由于法院的工作负荷、事例的复杂程度等诸多因素,开庭时间也可能会有所延长。
若采用
简易程序审理事例,法院通常会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而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事例,法院则通常会在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
审理期限,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6个月;如仍需延长,应通过上报申请,获批后方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