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峻的环境遭受污染问题,我方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已经详细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条款与惩罚措施。
这其中,比较主要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我国极为重要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带,排放、倾倒以及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含有人体感染传染病毒的废弃物、有害物质的行为屡禁不止;
其次,非法排放、倾倒以及处置重金属废物(如铅、汞、镉、铬、砷、铊、锑)超过国家或地方设立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再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隐蔽手段逃避监管,排放、倾倒和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含有人体感染传染病毒的废弃物及有害物质的现象也颇具普遍性;此外,一些重点排污单位为了规避责任,不惜篡改、
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或者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干扰,从而排放出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
对于上述所有这些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我们的法律都会给予严格的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