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签署
合伙协议的前提之下,能否成功
追讨回
投资款项需要结合多种复杂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首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便是是否具备其他能够有效证明
合伙人关系以及资金投入情况的辅助性
证据,例如详细的即时通讯记录、明确无误的资金转账凭证或是具有权威性的
证人证言等等。
若经证实确实存在真实而非
虚假的合伙关系,并且相关资金已实际投入使用,而且在合伙人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事务尚未开始实施或者符合最新法律规定的退出条款时,此时提出索要资金的要求便具有某种可能性。
然而,若是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合伙人之间存在任何合伙关系,抑或是现有的合伙事务已经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再加上缺乏明确的约定作为依据,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要回资金将会面临着极为严峻的挑战。
因此,诚挚地建议您立即着手搜集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期为自己争取到更为有利的维权环境。
倘若经过多次协商仍然未能达成共识,您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