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
法规规定,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之后,正常情况下对被告人实施的
羁押期不可超过两个月。
然而,若出现案情过于复杂,
羁押期限满了还不能够结案的特殊情况,则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
倘若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等重罪,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延长了羁押期限,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那么就必须得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才能再次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
在
侦查羁押期限内,若侦查工作已经结束,检察机关将会进行
审查起诉,通常情况下应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事例,可以适当延长十五天。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移送
起诉书的时间会因为事例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