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单位本身并无法成为
贪污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
刑法相关规定,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
国家公职人员、或经由国家机关、
国有独资以及国有
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授权管理与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
贪污罪主要体现为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凭借其职权之便,以非法手段攫取
公共财物的行为。
尽管单位在经济领域中也有可能涉及
违法犯罪问题,但对于贪污罪而言,仅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个体才能构成本罪。
不过,当单位涉足类似于
侵占国有资产此类行为时,便有可能触犯其它相应的
单位犯罪法律
法规,例如
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贪污罪的主体在于特定的自然人,而并非单位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