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关于一般性的人身遭受伤害之诉求的法定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三年内。
此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专门从受害者明确或应当有所察觉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并发觉义务人开始进行推算。
然而,在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逾越二十年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
若遇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受害者的正式申请予以适当延长。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倘若出现了法定的中断或中止事由,那么
诉讼时效将会相应地
被打断或暂停。
举例来说,当受害者向义务人提出履行
赔偿请求、而义务人又同意承担
赔偿责任等特定情形出现时,便会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应,自该中断点及相关程序终结之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