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是指那些应当担起
抚养责任的成年人,对那些年迈体衰,或是身患重病,或是处于未成年阶段,亦或是无法独自生活,缺乏独立生存能力的人,采取消极无为的态度,拒绝承担所需的抚养责任,且这种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之时才称之为遗弃。
通常情况下,遗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对于
家庭成员的生活需求,如提供食物、居住地、衣物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支付,
责任人故意拒绝予以满足,这些都可以视为遗弃行为,
其次,当家庭中存在患者或是残疾人时,责任人故意疏于照顾和治疗,不予提供必要的照护与医护,同样也属于典型的遗弃行为。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相关责任人将需要抚养的对像弃置于人烟稀少,且无人看顾之处,这也是一种残忍无比的遗弃方式。
需强调指出的是,评判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不仅仅要考察其外在的展示形态,更关键地在于全方位地分析这个行为的持续时间、产生的结果甚至行为实施者的主观心理状态等复杂要素,对于构成遗弃罪的定义,往往具有三大要素,即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和屡罚不止的特征。
而所谓“行为恶劣”这一要素,则意味着由于遗弃所导致的
受害人受伤乃至丧生等重大后果;这里的“屡次发生”并不仅仅是一两次,而是需要长期、反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