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资双方所签订的雇佣协议期满后,如原有的协议不再进行
续签,那么,对于员工的薪资待遇,应当根据其在正常工作期间内的实际工作日数进行结算,并将相应的薪酬支付至
雇佣关系正式终止的那一天为止。
在此种情形之下,倘若用人单位以没有明确
证据证明的事项为由,直接拒绝了与员工继续签署雇佣协议,那么,作为受害一方的员工则有可能被赋予权利,要求获得经济性质的
赔偿。
对于该类赔偿,其具体数额往往取决于员工在本公司所累积的服务时长,按照每累加满一年的时间,便需向员工发放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金额。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并非泛指任何一个月的
工资收入,而是特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之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假如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全额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那么,员工就可以通过向
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或者
申请劳动仲裁等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