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之所以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责任承担形式方面。
与普遍适用的普通合伙企业相比,
合伙人需在该种类型的企业中对
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然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却以专业知识及专有技能为顾客提供收费性的专业服务,例如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其独特之处在于:若一位或多位合伙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债务产生,他们应承担
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需以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对于那些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发的企业债务以及企业的其他
债务,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既能保障无过错合伙人的权益,同时也能够强化合伙人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