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雇佣方在女性员工妊娠期内予以解雇,乃是非法之举。
在此情形之下,用人单位依然负有为其在职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金的法定义务。
怀孕期妇女享受法律特别保护,雇主不能擅自终止其工作关系。
如果遭到非法解雇,不仅需要继续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时还可能面临支付相应
赔偿金额的法律责任。
因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乃是雇佣方的强制性法律责任,并不会因为实施解雇行为而获得豁免。
孕期被解雇的女性员工,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补交在解雇期间所欠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若与雇佣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考虑采取劳动仲裁等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