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诈骗行为中“多次”的定义,通常而言,其数量基数被设定为三次或更多。
然而需特别加以强调的是,这种界定并不是永恒不变的铁律,而需根据每个涉及到的诈骗事件的具体情况、
涉案金额大小以及总体上对社会
公共利益构成潜在威胁的程度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考量。
举例来说,即使在较短的时间段内所发生的诈骗事件未达到三次及以上的规模,但是如果累计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数目,同时给受害者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甚至实施诈骗的手法极其狡猾,那么同样有可能被赋予“屡次从事诈骗行为”的身份认证。
在这样的情况下,“多次诈骗”便会被视为必须列入惩处程度加重处理的情节之一。
原因在于,这类情况往往反映了
犯罪嫌疑者的犯罪意图与恶意程度涉及到更为广泛和深刻的范围,因而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破坏力度与威胁程度更加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