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顶替、隐匿
刑事窃取得来之物、及从中产生的收益以及
违法所得收益这档罪行,其法律条款中明确要求
行为人必须对于相关事实有“明知”。
所谓“明知”,乃是指行事者应当关注或已经清楚了解并认识到某事物的存在和特性。
而这里所提到的“应当知道”,则是根据行为人的思维能力,他们与接触他人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实际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类别、数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化、转移途径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诸多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
若行为人确实无法意识到自己正在处理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对此进行了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掩饰、隐瞒,那么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视为犯罪。
然而,如果有确凿的
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对相关事实有所“明知”,那么他就会因此构成该
罪名。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明知”的判定步骤极为繁琐,需要对多重因素进行详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