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司设立未取得预期成果即宣告失败的情形下,各位投资人都必须慎重对待
债务承担与分配的问题。
基本来讲,投资人之间处理
债务事宜时,要遵循如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针对因公司设立活动而引发的各项债务负担,例如设立过程中的各类支出,诸如设立费用、租赁场地费用等等,应该由全体投资人依照原先设定好的
出资比例方案,或者事先约定俗成的责任承担方式,来共同进行分担。
倘若以上两种情形皆不存在,那么便可以按照平均份额的方式进行债务分摊。
其次,假如部分投资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
出资义务,然而公司却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成功设立起来,那么已出资的这些投资人便有权向其余投资人主张退还其已经投入的资金,并且进一步要求他们承担由于公司设立失效而归结于自身的各种损失。
再者,假若是由于某些投资人自身存在过失行为,进而导致整个公司设立计划功败垂成,在此种状况之下,负有过错的那部分投资人应当承担更大份额的债务责任,同时也要对那些毫无过失的投资伙伴做出相应的
赔偿。
总而言之,在处理债务面前,我们不能忽视具体情景以及相关约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各个方面的协商、调解乃至
起诉进行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