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关于合伙
债务的承担问题遵循着如下重要原则:对于普通
合伙企业而言,各
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全部
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连带性的
赔偿责任;换言之,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合伙企业的自有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其对外债务的偿付需求,各合伙人届时必须以各自的
个人财产来承担补充性的还款义务。
然而,在
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方式中,尽管
普通合伙人同样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连带性的赔偿责任,但
有限合伙人仅需根据其实际缴纳的
出资额度,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各合伙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协议安排,并且此等协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合伙人内部便可依据此类协议进行债务的分摊处理,但这种内部约定并不能够对抗外部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债权人仍然拥有权利要求任何一位合伙人全额偿还债务,而对于已经超出自身应负担份额的合伙人,他们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提出追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