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调查通常由监察委员会
全权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对涉嫌
贪污贿赂、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
职务违法与
职务犯罪行为展开调查的权限。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监察委员会有权运用诸如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多种手段。
当调查工作结束之后,若判定存在
犯罪事实,则需将相关事例移交至检察机关,由其依法进行审查并
提起公诉。
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核实,既可退回监察委员会进行补充调查,亦可自行开展
补充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