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能得到续订且因此而遭解雇的情况下,往往会获得相应的
补偿金。
如果用人机构明确表达了不再续约的意愿,则需要向该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通常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就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却不足一整年的情形,补偿额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反之,如服务期尚未达到六个月之久,那么将会获取半个
月工资的补偿。
然而,如果是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拒绝
续签,那么用人机构便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另外,如果用人机构在合同期满后未能及时办理终止手续,仍然允许劳动者继续为其提供劳务,这可视作双方已经达成共识,愿意延用原有的
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继续履行。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此后用人机构决定将该劳动者辞退,同样也应依照上述补偿标准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