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架构中,关于网络赌博的划分并无制定明确的金额界定为一般和严重之分。
然而,根据通常司法实践经验,如下所列几种情况将很有可能被判定为
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较高:
首先,组织三名或以上人员参加赌博活动,并且以抽取利差方式所得金额累加超过了人民币五千元;
其次,如果赌资总金额累积到达人民币五万元或者以上;再次,参赌人员总数累计达到了二十人甚至更多;
最后,如果组织了超过十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且其在过程中通过收取
回扣、介绍费等手段获取利益。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论赌资规模大小如何,网络赌博均属于
违法行为,任何形式的参与者都可能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即便尚未达到上述严重情节,参与者仍有可能遭受
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