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对于
借款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形,其所对应的
保证期间应当从要求
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而针对一般
保证的保
证人与
债权人之间未就保证期间达成明确约定的情况,该保证期间则应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至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同样未就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
保证责任的请求。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务必及时行使自身权利,以免因
逾期而导致保证人得以豁免保证责任。
同时,我们也强烈建议各方在借贷以及
担保活动之中,对还款期限以及
担保期限作出清晰明确的约定,如此方可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降低纷争产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