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涉嫌
寻衅滋事而受到
行政拘留十天之惩处,其具体时限应从公安机关宣布此项行政拘留惩罚措施之日起进行计算。
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明确了解的是,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每个自然日为单位的,即每天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而自被正式
拘留之日期,即所谓的“入所之日”并不纳入这十天的计算范围之内。
例如,倘若在某年的1月1日,公安机关做出了对此行为的
治安拘留处分,那实际执行的时间应是从次日的1月2日开始算起,直至1月11日方告终结。
处于行政拘留期间,
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将受到较为严格的束缚和限制,必须在特定的拘留场所中接受监管。
然而,尽管如此,被拘留者仍然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例如与家人见面等。
若您对于该行政拘留决定持有异议,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但是,请注意,无论是在行政复议过程还是在行政
诉讼程序之中,行政拘留决定并不会因为这些权利的行使而得到暂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