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仅因情感欺骗而引发的
精神损害,通常不能直接作为诉求提
起诉讼。
这主要因为情感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往往属于道德评价的领域,未能得到法律明文规定的确切约束。
然而,若在此类欺骗感情的过程中,涉及到诸如侵害荣誉权、
泄露个人信息等具体的
侵权行为元素,或牵涉到财产纷争,例如恶意侵占或诈骗财产等因素,那么这些都是能够以法律手段展开起诉的。
此外,倘若此类感情欺骗行为最终致使一方遭受严重的精神健康问题,并且能证实两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那么也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
然而,在这类情况下,举证工作往往面临较大的挑战和困难。
总而言之,纯粹的感情欺骗并不足以构成独立的
诉讼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