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
合伙制企业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责任分担方法上。
相较于一般的普通合伙制企业,特别普通合伙制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若有任何
合伙人或部分数目合伙人因其
故意行为或是犯下严重过失而导致合伙制企业产生未偿还债款时,那么这类合伙人就应该承担起无限的责任,或者甚至是
无限连带责任;然而,位于这之外的其他合伙人则只需要依据他们自身在合伙制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这期间出现的问题并非源于任何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由经营活动产生,或者是其他类型的
债务,那么将全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
这种责任分担办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切实应对到一些专业服务业例如
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等对于风险控制和责任明确区分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