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法律中,
追诉时效的延长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倘若在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对事例进行了
立案调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接受并处理了相关
诉讼请求后,
犯罪嫌疑人为躲避侦查与审判行为而选择
逃逸的,则将不受
追诉期限的制约。
这表明,只要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调查程序或是依法接受并审理各类事例,在此基础上,
犯罪嫌·疑人试图规避相关法律程序,那么追诉时效便不再具有约束力。
第二,若在追诉期限内,
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能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处理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种情况的设定,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由于司法机关的不作为而使犯罪行为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