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逮捕令颁布之后,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中的
侦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之久。
若遇案情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情况,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一个月对事例进行深入调查。
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例如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事例等,经过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可以适当延长侦查期限至两个月。
然而,如果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即使已经延长了侦查期限,仍然无法完成侦查任务的,那么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有权再次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期限两个月。
在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公安机关将会把事例移交到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这个过程所需的时间通常在
逮捕后的两到七个月之间。
但是,具体的时间还需要根据事例的复杂程度以及侦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来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