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之中,关于合伙组织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包括了两种方式:一种是普通合伙,另一种则是有限合伙。
对于普通合伙方式而言,各个
合伙人需共同对
合伙企业产生的所有
债务承担起无上限且连带的偿还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假如当整个合伙企业的资产已经无法充分涵盖可能产生的负债之时,那些作为合伙人之一的个体,将不得不动用他们自己的
私人财产来进行
债务的清偿。
而在
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那些被称为“
有限合伙人”的参与者,他们所需要承担的债务责任仅限于他们在该合伙企业中所投入的资金总额。
然而,无论采用何种合伙形式,只要合伙人在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因为
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引发了对合伙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后果,那么这些合伙人就必须为此承担起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作为合伙人的个体还有义不容辞地根据
合伙协议的规定来履行充沛的
出资义务、积极遵守竞争禁止相关规定等等其他相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