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嫌贩卖毒品罪行的被
羁押被告者,其
律师有权进行会见工作。
这项会见权是律师执行辩护职责的关键环节之一。
然而,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申请与安排。
通常情况下,代表律师需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经过授权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以便明确辩护主张并向看守所提起会见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看守所在接收申请后,应该尽快给予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应超出48个小时。
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必须遵守法律规范及看守所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协助被告故意销毁、篡改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也不得以威胁、诱惑的手段使
证人做
虚假陈述以及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司法机关正常
诉讼活动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