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犯罪嫌疑人为预防和制止
犯罪而被处以
刑事拘留时,
律师持有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收押所应依据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安排。
然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其相关的恐怖活动犯罪事例的调查阶段,律师需经过
侦查机关的批准才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尽管上述限定条件存在,但并非绝对
严格执行。
若事例情节并不涉及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实质性问题,通常情况下应在规定的四十八小时内为律师安排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