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得以行使会见权的场合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在
刑事事例的处理过程中,从
犯罪嫌疑人首次遭受到
侦查机关讯问或者依法采取了
强制措施的那一刻开始,律师便有权利与其进行会面交谈;在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两个环节内,律师同样享有会见
当事人的这一权利。
除此之外,在民事事例的审理过程中,假如事例的处理内容需要向具体的对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或者需要开展调解协商工作等等特殊情况下,征得其明确同意之后,律师也可以进行相关的会见活动。
至于在行政事例的处理当中,当事例涉及到与
行政相对人或者相关人员之间的沟通,以期更好地理解案情时,律师也有可能获得会见的机会。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律师在执行会见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的要求,同时也要尊重看守所等相关场所的规定,严禁传播任何非法或者
违法的物品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