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对诈骗事例进行
立案处理时,他们对事例是否构成诈骗有着严格的
证据要求。
对于一个诈骗嫌疑犯来说,公安机关想要证实他的
犯罪行为,就必须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这个结论。
因此,证明
犯罪嫌疑犯的主观意图,即确定嫌疑人是否有进行
非法侵占的恶意,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客观层面上,公安机关需要证明嫌疑人确实实施了诈骗行为,例如通过虚构事实或者刻意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得受害者对事件产生误解,进而做出错误的决策,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嫌疑人处置。
在
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通常会采用多种方式,其中包括听取受害者的陈述、询问目击
证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收集实
物证据等等。
这些证据可以是
书面形式的,比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等;也可以是电子形式的,如电子邮件、短信等。
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公安机关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保它们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在审查言辞证据时,公安机关会特别关注这些证据的来源及其可靠性。
而对于实物证据,公安机关则更加重视其获取和保存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者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公安机关将会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措施,以求得更准确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