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涉及
侵占罪的事例其
犯罪数额都是采用累计计算的方式进行评估。
侵占罪是指
行为人出于
非法占有之目的,将原本应由自己暂时保管的他人财物、
遗失物或
埋藏物未经合法途径占有为己有,且该行为涉及的财物数额已经达到了较大的程度,行为人仍然拒绝归还原主,这种行为便构成了侵占罪。
在实践中采用累计计算方式来界定侵占罪的犯罪数额,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加全面和精确地衡量和评判
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例如,多个侵占行为的累计数额若超出了犯罪的定罪
量刑的最小限额,即便每个行为所涉及到的财物数额尚未达到定罪
量刑标准,但累计计算之后已经超过该限额,则应当被判定为侵占罪并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然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对于最终认定的犯罪金额,需要充分结合各种形式的
证据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也需要深入分析被侵占方因为这次事件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等因素。
最后,法院会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如侵占行为的手段、
情节严重程度、对
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等方面,作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