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范,关于设定连带性质之
担保义务所订立的
保证期间若定为二年的话,这个保证期间并不一定会失去其效力。
换言之,该保证期间乃是决定保
证人是否有义务对特定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界限。
在此期间内,如
债权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自身权益,那么保证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果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仅仅是两年的话,在此两年之内,只要债权人能够积极加以行使自己的权力,比如说向保证人发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等行为,那么这个
保证期限就不会因为时间流逝而过期并丧失其效力。
此外,如果在合同中对于保证期间的具体表述不够清晰明了,那么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这个保证期间应当认定为主债权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
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约定的前提之下,仅仅约定了两年的
连带担保保证期间,实际上并不一定会失去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