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原告出示的不实
证据,被告有权利并且应当采取有效举措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在庭审环节中,被告必须迅速抓住机会,对原告提交的
虚假证据提出异议并加以辩驳,明确指出它们的不实性、缺乏有效性,或者与所审理的事例无直接关联性。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可以向法庭申请对这些被质疑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工作,或者审查它们的出处及其真实性。
除此之外,被告还可以向法院提交更加直观有力的证据和材料,以此来证实原告未能证明其证据具备可信度。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原告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整个
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那么作为被告方,有权利要求法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实施罚款、
拘留等
处罚。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被告依据上述理由提出质疑并要求证明原告证据为假时,不能仅仅凭主观感觉或者推测作为依据,而是应该有充分而确切的证据以及合理的逻辑论证作为支撑,否则将面临相应的风险和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