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承担统筹和指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务的医学会,必须从其依法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日期之日算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向涉事的医疗事故双方
当事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各自准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当这些当事人接收到医学会发出的该项通知后,他们有义务在十个自然日之内,向医学会提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所有材料、书面陈述以及答辩意见。
医学会也会在自接到这两类材料提交之日起的第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并最终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整个过程应该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然而,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这个期限是可以适当延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