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贪污罪的成立条件,主要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首先,
行为人必须是使用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例如侵吞、
盗窃、欺骗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来占有和控制
公共财物。
这种情况下,往往表现为将原本由自己
管辖的公共财物擅自占为己有;其次,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委托管理和营运国有财产的相关人员来说,如果他们滥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盗窃、欺骗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来占有国有财物,也同样会被视为贪污罪的
犯罪行为;第三,如果此类人员与上述两类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
贪污行为,那么他们将会被视为
共犯进行处理;最后,如果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过程中接受了礼品,但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上缴给有关部门,且涉及到的金额较大时,也可能会被判定为贪污罪。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对贪污罪进行认定时,需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涉案财物的性质和数量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