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地区,
劳动关系终止时的补偿额度主要依据解除
雇佣关系的具体原因来决定。
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与员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时,如若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因客观情况发生严重变化等因素,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事先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该名员工有关事宜,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
月工资作为代替之后,才可正式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
合同关系,并且需根据这名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每满一年就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以此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然而,若是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例如毫无正当理由地解雇员工,则必须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这名员工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至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且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的情况下,一般不会给予经济上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