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倘若一方对外举债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那么首要任务便是对这笔借款的用途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具体而言,这笔借款是否被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助力于夫妻共同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之?然而,倘若该借款并没有应用于上述任何一种可能性,通常会被视为举债方的个人义务,而非未知情一方应当负责偿还的
债务。
然而,债权方如果能够充分举证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为了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费用等原因产生的,那么未知情方虽无直接参与,却仍然有可能被要求承担对此部分债务的偿付义务。
在此过程中,
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未知情方来说,如果他们希望将此债务归咎于对方的个人行为,就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例如能够证明借款并未被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证据等等。
反之,如果债权方主张这笔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他们同样需要承担起相应的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