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
裁员孕妇三期补偿’原则”乃是指在人事调配过程中,对于正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女性雇员予以适当
经济补偿之义务。
根据我国相应法律条文所示,雇佣方无权基于任何因素,如裁员或其他,来解除与上述特定阶段女性雇员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若有
违法解约情况发生,该名女性雇员将保有请求延续其劳动合同,抑或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赔偿金的权利。
赔偿金的具体数额通常为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
而经济补偿则按照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确定,每满足一年的服务期便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法定
工资额作为补偿。
在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年之时,将视为一年的服务期进行处理;而在服务期不足六个月的情况下,仅需向该员工支付半个月的法定工资额作为补偿。
此处的法定工资额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所得平均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