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之前进行的
财产保全工作中,对于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时限不得超出一年;而对于查封、扣押动产以及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情况,其时限则分别不得超过两年及三年。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当申请保全人希望继续实施财产
保全措施时,必须在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的七个工作日之前向人
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如若
逾期申请或不提出申请,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其无法继续保持保全措施的后果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并且,在此种情况下,在保全期限尚未结束之前,倘若事例已得到审理并执行完毕,或者申请人主动撤销了相关申请等,那么保全措施将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