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刑事诉讼事例过程中,
辩护律师享有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见面交谈的合法权责。
按照一般的操作流程,以下三种情境通常是进行会面的常见时机:首先是在事例尚处在
侦查阶段时,辩护律师经过客户授权签订委托协定后,可以提出见面请求,以便详细地收集并询问涉案人员对于事例具体情况的理解认知;其次在于当事例进入
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辩护律师需要为此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事宜,因此也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会面商谈以获取必要的信息;最后是在事例进入审判环节之时,辩护律师为了制定出更为有效的庭审策略而与涉案人员进行深入交谈。
然而,有一点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恐怖活动的事例,其在侦查阶段,即使是辩护律师要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都必须事先得到侦查机构的批准。
根据国际通行规则,只要辩护律师具备相关的
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信函以及委托协议,抑或是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官方信件,看守所将会立即着手安排会面,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