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身处看守所监禁期间,
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请与
律师会面的权利。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犯罪嫌犯人自第一次接受
侦查机关询问或遭受
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拥有了委托
辩护人的权力;而在
侦查阶段,他们仅能选择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律师只需凭借三种证件(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就能够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
看守所应尽速安排此类会面,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在会面过程中,律师有资格向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等全方位的法律协助。
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的事例,在侦查期间,
辩护律师要想会见正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得到侦查机关的事先批准。